航空意外保障计划实施细则(2024)
一、保障对象:
凡以团体形式参加中智航空意外保障计划且参保单位已经缴费、身体健康的、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中国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全职在职员工(简称被保障人)。
*保障年度是指每年一月一日零时至十二月三十一日24时。(下同)
二、如实告知:
1. 被保障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拒付航空意外保障金。
2. 被保障人应当仔细阅读并认可本《航空意外保障计划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及注意相关免责事项。
三、保障金给付范围:
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均属交通意外伤害保障金给付范围。交通意外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且由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出具属于交通事故证明的客观事件,包括以下交通意外事故中的一种或多种,具体以投保时约定为准:
(1) 被保障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的意外事故
(2) 被保障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轮船期间的意外事故
(3) 被保障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含地铁、轻轨)期间的意外事故
(4) 被保障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营运汽车期间的意外事故
(5) 被保障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非营运汽车期间的意外事故
(6) 被保障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非营运汽车期间的意外事故
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障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约定的保障金额,具体给付金额以参保单位与本公司约定为准。
1.交通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因内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参保单位与本公司约定的该类交通意外事故的保障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障金。
2. 交通意外伤残保障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因内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的规定,按约定的该类交通意外事故的保障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障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障金。
被保障人该次因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交通意外伤残保障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障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障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障人每一类交通意外事故下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障金及交通意外伤残保障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障人投保的该类交通意外事故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障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投保的该类交通意外事故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障金额时,对该被保障人投保的该类交通意外事故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障金及交通意外伤残保障金责任终止。
四、受益人:
被保障人伤残的受益人是被保障人本人,被保障人死亡的受益人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及子女)。
五、交通意外事故的通知 :
参保单位、被保障人或者受益人应在被保障人交通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
六、保障金申请手续:
1.被保障人死亡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在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联系本公司,联系电话021-33972300,需准备材料如下:
1)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2) 公安部门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障人死亡证明书;
3) 由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如被保障人因交通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 被保障人户籍注销证明;
5)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障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为境外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事故发生地公证机构的证明和资料。
6) 其他理赔所须材料。
2.被保障人残疾的,由被保障人作为申请人,在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联系本公司,联系电话021-33972300,需准备材料如下:
1) 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出具的被保障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2) 被保障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障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被保障人在境外发生残疾,须提供残疾发生地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和资料。
3) 其他理赔所须材料。
七、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障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给付保障金责任:
1.参保单位或受益人对被保障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障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3.被保障人自杀;
4.被保障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交通意外;
5.被保障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被保障人从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障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9. 被保障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八、释义
1. 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2.列车: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列车,除另有约定外,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有轨电车等。
3.轮船: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
4.营运汽车:指从事公务或生产经营活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租金或其他任何类似费用的自用机动车辆。除另有约定外,商业营运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公司班车、长途客运汽车、景区游览车、旅游大巴、网络约车等。
5.非营运汽车:指非从事公务或生产经营活动,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租金或其他任何类似费用的自用机动车辆。
九、效力和解除
1.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实行。
2.被保障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本公司有权拒付相关保障金,且对该被保障人的交通意外死亡保障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