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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死亡保障计划实施细则(2024)

一、保障对象:

凡以团体形式参加中智交通意外死亡保障计划且参保单位已经缴费、身体健康的、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中国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全职在职员工(简称被保障人)。

*保障年度是指每年一月一日零时至十二月三十一日24时。(下同)

二、如实告知:

1. 被保障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拒付交通意外死亡保障金。

2. 被保障人应当仔细阅读并认可本《交通意外死亡保障计划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及注意相关免责事项。

三、保障金给付范围:

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发生意外交通伤害事故均属交通意外伤害保障金给付范围。意外交通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且由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出具属于交通事故证明的客观事件。具体给付金额以参保单位与本公司约定为准。

1.交通意外死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按参保单位与本公司约定金额给付交通意外死亡保障金。

2.交通意外残疾(可选)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自交通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程度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约定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障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障金。按参保单位与本公司约定金额给付交通意外残疾保障金。

*每一被保障人的交通意外死亡保障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障人的意外伤亡保障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亡保障金额时,对该被保障人的保障责任终止。

3.交通意外医疗保障金(可选)

参保单位参加交通意外医疗保障金的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无论一次或者多次因交通意外伤害,在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障金额范围内,按照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障金,最高赔付5万元人民币(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给付)。第三方已赔付的医疗费不再重复赔付。

四、受益人:

医疗保障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障人,被保障人因交通意外死亡的,受益人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及子女)。

五、交通意外事故的通知 :

参保单位、被保障人或者受益人应在被保障人交通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

六、保障金申请手续:

1.被保障人死亡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完整填写综合保障理赔申请书(http://www.ciicsh.com/个人服务/个人服务指南/资料下载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寄至上海市徐汇区沪闵路9299号中智大厦19楼中智上海健康产品中心理赔部收,邮编:200235, 联系电话33972300

1)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2)公安部门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障人死亡证明书;

3)由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如被保障人因交通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障人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障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为境外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事故发生地公证机构的证明和资料。

2.被保障人残疾的,由被保障人作为申请人,完整填写综合保障理赔申请书(http://www.ciicsh.com/个人服务/个人服务指南/资料下载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请寄至上海市徐汇区沪闵路9299号中智大厦19楼中智上海健康产品中心理赔部收,邮编:200235, 联系电话33972300

1)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出具的被保障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2)被保障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障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被保障人在境外发生残疾,须提供残疾发生地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和资料。

3. 医疗保障金的申请,由被保障人作为申请人,完整填写员工补充医疗报销单(http://www.ciicsh.com/个人服务/个人服务指南/资料下载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请寄至上海市徐汇区沪闵路9299号中智大厦19楼中智上海健康产品中心理赔部收,邮编:200235, 联系电话4008894545

1) 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史等就医资料;

2) 由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七、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障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给付保障金责任:

1.参保单位或受益人对被保障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障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3.被保障人自杀;

4.被保障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交通意外;

5.被保障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被保障人从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障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9. 被保障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八、效力和解除

1.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实行。

2.被保障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本公司有权拒付相关保障金,且对该被保障人的交通意外死亡保障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