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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死亡保障计划实施细则(2024)

一、保障对象:

凡以团体形式参加中智疾病死亡保障计划且参保单位已经缴费、身体健康的、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中国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全职在职员工(简称被保障人)。

本保障年度之前已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及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级及Ⅱ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或空腹血糖超过6.2mmol/l、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和行为障碍、癫痫、《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和乙类传染病、艾滋病、性病和中智《重大疾病一次性赔付保障计划实施细则》所列四十种重大疾病和三种轻度疾病等疾病及正患病住院、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被保障人。

*保障年度是指每年一月一日零时至十二月三十一日24时。(下同)

二、如实告知:

1.被保障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拒付疾病死亡保障金。

2.被保障人应当仔细阅读并认可本《疾病死亡保障计划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及注意相关免责事项。

3.如根据中智通知被保障人需进行个人核保,请及时根据中智的通知提交核保材料。如未及时提交核保材料,被保障人的保障福利将受到影响。

4.无论被保障人是否收到中智的核保通知,如被保障人已罹患既往症,请主动告知中智,否则被保障人的保障可能不予赔付。

三、保障金给付范围:

1.疾病死亡保障

被保障人在保障生效日90天后,并在保障期限内初次罹患疾病并在同一保障年度*内因该疾病死亡的,属给付范围。具体给付金额以参保单位与本公司约定为准。被保障人因首次加入中智疾病死亡保障计划并投保疾病死亡保障责任前已患严重既往症及其并发症导致死亡的,保障人不承担因该疾病及其并发症导致的疾病死亡责任。

2.疾病全残保障(可选)

被保障人因疾病,并自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障人按其全残保障部分保障金额给付疾病全残保障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疾病全残保障金。给付全残保障金后,保障人对该被保障人的责任终止。

*每一被保障人的疾病死亡保障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障人的疾病死亡保障金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疾病死亡保障金金额时,对该被保障人的保障责任终止。

四、受益人:

残疾保障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障人本人,如被保障人疾病死亡的,受益人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及子女)。

五、疾病死亡的通知:

参保单位、被保障人或者受益人应在被保障人疾病死亡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

六、疾病死亡保障金申请手续:

被保障人死亡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完整填写综合保障理赔申请书(http://www.ciicsh.com/个人服务/个人服务指南/资料下载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寄至海市徐汇区沪闵路9299号中智大厦19楼中智上海健康产品中心理赔部收,邮编:200235, 联系电话33972300

1)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2)公安部门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障人死亡证明书;                                  

3)被保障人户籍注销证明;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障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为境外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事故发生地公证机构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障人残疾的,由被保障人作为申请人,完整填写综合保障理赔申请书(http://www.ciicsh.com/个人服务/个人服务指南/资料下载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寄至上海市徐汇区沪闵路9299号中智大厦19楼中智上海健康产品中心理赔部收,邮编:200235, 联系电话33972300

被保障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1)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出具的被保障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2)被保障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障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被保障人在境外发生残疾,须提供残疾发生地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和资料。

七、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障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给付保障金:

1.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既往病症指被保障人在保障生效日之前或每一保障年度开始之前所患的已知疾病及与该疾病有关疾病或症状);

2.参保单位或受益人对被保障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3.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4.被保障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障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障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6.被保障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被保障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被保障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若选择疾病身故责任的客户,不受此项约定限制)

9.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或非疾病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

10.被保障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11.被保障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12.被障人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若选择疾病身故责任的客户,不受此项约定限制)

13.被保障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4.被保障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6.被保障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7.核爆炸、核辐射、核反应或者核污染;

18.被保障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八、效力和解除

1.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实行。

2.被保障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本公司有权拒付相关保障金,且对该被保障人的疾病死亡保障责任终止。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给付

比例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保监发[1999]237号)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