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医疗保障计划实施细则(2025)
一、保障对象:
凡以团体形式参加中智高额医疗保障计划且参保单位已经缴费、身体健康的、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中国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全职在职员工(简称被保障人)。
每个保障年度*之前已患有恶性胂瘤(含原位癌、交界性肿瘤、类癌)、2级或以上高血压(收缩压大于等于160mmHg,或舒张压大于等于100mmHg),冠心病,心肌病、心肌梗死/梗塞,风湿性心脏病,心辦膜病、心功能不全二级(含)以上,主动脉瘤或主动脉狭窄、脑梗死,脑卒中,脑外伤,慢性肾炎、肾萎缩、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肾切除,肝炎(含肝炎病毒携带者),重度脂肪肝、肝硬化、肝功能衰竭,胰腺炎、萎缩性胃炎、溃疡性结肠炎、重型再障性贫血,恶性组织细胞增多症,骨髓增殖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糖尿病或空腹血糖超过6.2mmol/,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氏病,癫痫,精神类疾病或行为障碍,先天性疾病,法定传染病(包含甲类和乙类),慢性阻塞性肺病、瘫痪、接受过组织或器官移植、性病、艾滋病及HIV阳性、智力障碍、严重视力或听力障碍、脊柱或胸廓畸形,四肢、手足缺损或畸形、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和中智《重大疾病一次性赔付保障计划实施细则》所列四十种重大疾病和三种轻度疾病等疾病及正患病住院、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被保障人。
*保障年度是指每年一月一日零时至十二月三十一日24时。(下同)
二、如实告知:
1. 被保障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拒付保障金。
2. 被保障人应当仔细阅读并认可本《高额医疗保障计划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及注意相关免责事项。
3. 如根据中智通知被保障人需进行个人核保,请及时根据中智的通知提交核保材料。如未及时提交核保材料,被保障人的保障福利将受到影响。
4. 无论被保障人是否收到中智的核保通知,如被保障人已罹患既往症,请主动告知中智,否则被保障人的保障可能不予赔付。
三、保障范围:
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含)以上医院普通病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医院,下同)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障福利。本保障的等待期为30天。
条款中的保障责任于保障计划中未列出或注明“不在保障责任范围内”的,保障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不承担被保障人投保前既往症责任,既往症:指在本保障年度或被保障人的保障生效之前罹患的被保障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1)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2)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被保障人须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病区就诊(不包含特需部、国际部、VIP病区),且就诊时需持医保卡。有基本医保但没有用基本医保报销费用或无医保的情况,给付比例为60%。使用医保卡但医保不能结算的费用,给付比例为100%。
四、保障内容:
(一)、一般医疗保障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障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含)以上医院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障人对被保障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在每一保障年度内,因疾病或意外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含免赔额所在住院日),累计疾病或意外住院超过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责任范围。
2、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障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3、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障人在住院前后各7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
对于因上述各类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一般医疗保障金,且各项保障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一般医疗保障金额。
(二)、特定严重疾病医疗保障金
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疾病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在医院接受治疗的,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障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障金额后,依照下列约定给付特定严重疾病医疗保障金, 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特定严重疾病医疗保障金以约定的特定严重疾病医疗保障金额为限:
1.特定严重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障人因罹患特定严重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定严重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在特定严重疾病医疗保障金额内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住院医疗保障金。
在保障年度内,特定严重疾病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特定严重疾病住院超过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障责任范围。
对疾病等待期后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 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特定严重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特定严重疾病医疗保障金范围内进行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住院医疗保障金。
2.特定严重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障人因罹患特定严重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 特定严重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障人在住院前后各7日内,因为特定严重疾病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
对于因上述各类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特定严重疾病医疗保障金额内给付特定严重疾病医疗保障金,且各项保障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特定严重疾病医疗保障金额。
本保障不承担被保障人入住特需部、国际部的病房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补偿原则和给付标准
(一)本保障为费用补偿型保障。若被保障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障、工作单位、任何第三方、保障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障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障人仅对被保障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应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保障的约定进行给付。医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本保障中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公费医疗保障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六、等待期
(一)首次投保本保障时,被保障人因疾病进行治疗的,等待期天数为30天。被保障人在等待期内或本保障起始前已发生的疾病,不承担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七、责任免除
因以下期间或原因导致被保障人住院治疗的,均不承担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障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障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障人自杀,但被保障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障人酗酒、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五)被保障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障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被保障人醉酒、服用毒品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障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障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二)被保障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牙科保健及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十三)被保障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被保障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
(十四)被保障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五)被保障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十六)被保障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七)康复治疗或训练、修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隔离治疗(定义医院内的除外)、非处方药物、保健食品及用品、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等等)及其安装;
(十八)预防性治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
八、保障金的申请
保障金申请给付保障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障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障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一)保障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障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完整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
(四)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分割单(若发生手术费用,还需提供手术费用的原始凭证,被保障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或公费医疗保障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障的,需包含基本医疗保障或公费医疗保障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障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五)保障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障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障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障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上述资料用订书机装订后邮寄(挂号)、EMS或送至:上海市徐汇区沪闵路9299号中智大厦19楼中智上海健康福利部理赔组收,邮编200235,服务热线:4008894545。收到员工医疗报销凭据后会发送受理短信通知员工,理赔后直接汇入员工指定银行卡,并发送短信及邮件通知员工(如员工手机号码、邮箱有变更请及时与客服人员联系)。
九、效力和解除
1.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实行。
2.被保障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本公司有权拒付相关保障金,且对该被保障人的高额医疗保障责任终止。
3. 每一保障年度,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障人核保,具体保障责任以核保意见为准。
特定严重疾病
本保障的特定严重疾病,是指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
1、威胁生命的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TNM 分期为T1N0M0甲状腺癌;
(2) 原位癌(Tis);
(3)所有黑色素细胞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转移的皮肤癌;
(4)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5)I期何杰金氏病或 I期非何杰金淋巴瘤;
(6) Rai分期系统III期以下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7)TNM 分期为T1N0M0乳腺癌;
(8)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膀胱癌;
(9)TNM 分期为T1N0M0结直肠癌;
(10) I期胃肠道间质瘤;
(11) 1级和2级神经内分泌瘤;
(12) 恶性葡萄胎;
(13) 癌前病变、交界性肿瘤及低度恶性潜能肿瘤;
(14)卡波西肉瘤及其他HIV/AIDS相关恶性肿瘤。
2、严重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乳头水、精症状癫 痫及运动感觉 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 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接受了下列治疗之一:
a) 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b)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2) 遗留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a)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b)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c)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以下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直径小于2cm,无上述颅内压升高表现,单纯放射治疗的良性脑肿瘤;
2)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
3、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4、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6、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8、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9、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障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障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PMF)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以骨髓纤维增生和髓外造血为特点,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外周血幼稚细胞等等。
被保障人须经由骨髓活检明确诊断为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且持续180天: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x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x109/l。
恶性肿瘤、中毒、放射线和感染所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27、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骨髓克隆异常的疾病,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有转化为急性髓系白血病的风险。
被保障人须经由外周血和骨髓活检明确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根据WHO分型,分型为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RAEB);
(2)根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修订国际预后积分系统(IPSS-R)”积分≥3,属于中危及以上组。
28、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HSCT)
被保障人因急性白血病、恶性淋巴瘤或多发性骨髓瘤实际接受了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因上述所列疾病以外疾病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2)非造血干细胞移植。
29、严重冠心病
指被保障人经由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30、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感染性心内膜炎是指因细菌或其他致病菌感染造成心脏内膜感染,瓣膜为最常受累部位,引起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必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现;
(2)血培养病原体阳性;
(3)心功能衰竭并实际接受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4)并发动脉栓塞导致脑梗塞、肾梗塞或心肌梗塞。
药物滥用者所患感染性心内膜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1、严重急性主动脉夹层血肿
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急性主动脉夹层血肿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有典型的临床表现;
(2)有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造影(MRA))等影像学证据支持诊断;
(3)被保障人实际接受了急诊条件下进行的传统或微创开胸或开腹主动脉手术。
慢性期主动脉夹层择期手术、经导管主动脉内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2、严重心肌病
指被保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被保障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33、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人因严重心肌炎症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
(2)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3)被保障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34、多发性骨髓瘤
被保障人被三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多发性骨髓瘤,必须符合以所有条件:
(1)骨髓涂片浆细胞>10%或存在浆细胞瘤;
(2)血清M蛋白>30g/L;
(3)尿中出现M-成分(轻链);
(4)溶骨性病灶。
35、心脏粘液瘤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6、严重心脏衰竭CRT心脏再同步治疗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障人实际接受了CRT治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II级或IV级;
(2) 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5%;
(3) 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 QRS时间≥130msec;
(5) 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37、 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
指因慢性心脏疾病导致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是心房的激动不能正常地传导到心室,造成心室率过于缓慢,出现心力衰竭和因大脑供血不足导致的晕厥、阿-斯综合征。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患有慢性心脏疾病;
(2)曾经有晕厥、阿-斯综合征发作;
(3)心电图表现为持续室性逸搏心律,心室率持续低于40次/分;
(4)已经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38、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病
指风湿热反复发作并发心脏瓣膜损害,导致慢性心脏瓣膜病,引起心脏瓣膜狭窄、关闭不全。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风湿热病史;
(2) 慢性心脏瓣膜病病史;
(3)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经导管进行的瓣膜置换手术或瓣膜成型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9、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I型),又称为无脉症。被保障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40、室壁瘤切除手术
被保障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4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并且引起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被保障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42、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特征性病理表现为囊性病变及不成熟的平滑肌细胞和血管周围上皮细胞异常增生形成多发结节。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 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 肺功能检查显示FEV1和DLCO(CO弥散功能)下降;
(4)动脉血气分析显示低氧血症。
疑似肺淋巴管肌瘤病除外。
43、严重肺结节病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未明的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肺结节病的X线分期为IV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临床持续180天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和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44、破裂脑动脉瘤开颅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障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45、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组织学特征为肺泡腔内及终末细支气管内堆积过量的磷脂蛋白样物质。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动脉血氧分压 (PaO 2 )< 50mmHg, 动脉血氧饱和度 (SaO 2 )< 80%;
(3)实际接受了至少3次定期规律的支气管肺泡灌洗治疗。
46、植物人状态
植物人状态系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造成大脑和/或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诊断必须明确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47、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是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临床表现为眼球运动障碍、假性球麻痹、帕金森综合征等。被保障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4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障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49、肌营养不良症
肌营养不良症是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0、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1、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保单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障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52、克-雅氏病(CJD)
CJD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本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师根据WHO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被保障人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3、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是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病毒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必须由三级医院诊断,临床检查证实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被保障人出现运动障碍,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4、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脑病,常常发生于免疫缺陷病人。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2)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5、恶性疟疾并发黑尿热
被保障人被明确诊断为恶性疟疾,并且引起急性溶血和排泄酱油色尿液,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反复疟疾发作病史或血检疟原虫阳性;
(2)血红蛋白尿;
(3)黄疸,血胆红素升高;
(4)中、重度溶血性贫血,血红蛋白<9g/dl,网织红细胞显著增加>3%。
其他原因引起的急性溶血性贫血不在保障范围内。
56、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与遗传有关的疾病。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三级医院诊断,并有下列所有证据支持:
a.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b.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障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7、 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障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58、脊髓内肿瘤
指脊髓内良性或恶性肿瘤。肿瘤造成脊髓损害导致瘫痪。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被保障人实际接受了肿瘤切除的手术治疗;
(2)手术180天后遗留下列神经系统损害,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a.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b.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59、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表现为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横断性脊髓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障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0、脊髓空洞症
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的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脊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存在持续至少180天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2级或以下。
61、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指脊髓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脊髓梗塞或脊髓出血,导致永久性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表现为截瘫或四肢瘫。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然遗留后遗症并且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2、开颅手术
指因外伤、颅内肿瘤或脑动脉瘤破裂,被保障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颅骨切开手术,以清除脑内血肿、切除肿瘤或夹闭破裂动脉瘤的手术治疗。
颅骨打孔手术、硬膜下血肿清除术、硬膜外血肿清除、未破裂动脉瘤预防性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颅骨切开或切除减压术、脑积水脑脊液分流手术、经蝶骨肿瘤切除术及其他原因的开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3、Brugada综合征
被保障人被三级医院心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Brugada综合征,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有晕厥或心脏骤停病史,并且具有完整的诊疗记录;
(2) 心电图有典型的I型Brugada波;
(3) 安装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64、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明确并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并且疾病已经影响到心脏、肺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肺纤维化,已经出现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2)心脏损害,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
(3)肾脏损害,已经出现肾功能衰竭。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硬皮病;
(2)嗜酸细胞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65、艾森门格综合征
指一组先天性心脏病发展的后果,特点为进行性肺动脉高压所致的动脉阻塞性病变,也称为肺动脉高压性右向左分流综合征。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缺氧、青紫、杵状指;
(2)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40mmHg;
(3)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66、席汉氏综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实验室检查显示:
a.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和
b.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
(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67、胆道重建术
指被保障人因恶性肿瘤造成胆总管阻塞,实际实施了胆总管与小肠(空肠或十二指肠)吻合的手术。
先天性胆道闭锁除外。
68、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9、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一种遗传性肾脏疾病,特点为肾髓质多发大小不等的囊肿并且伴有小管炎症和间质性肾炎。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肾组织活检明确诊断;
(2)临床有肾脏衰竭和肾小管功能障碍表现;
(3)影像学证据显示肾髓质多发囊肿。
其他肾脏囊性病变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70、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下列所有诊断标准:
a.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100pg/ml;
b.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II和醛固酮测定结果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c.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71、嗜铬细胞瘤
指发生在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的以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为表现的神经内分泌肿瘤。嗜铬细胞瘤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临床有高血压症候群表现;
(2)已经实施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
72、结核性脑膜炎后遗症
指结核杆菌感染导致的脑膜非化脓性炎症,可继发于粟粒性肺结核或其他器官结核。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脑脊液检查找到结核菌或伴有其他部位结核病;
(2)遗留下列后遗症之一
- 蛛网膜粘连导致脑积水,放置了永久性脑脊液引流管;
-因视神经损害导致永久性视力损害,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或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 因结核瘤、脑梗塞或脑软化导致偏瘫。
73、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为一种特发型淤胆性疾病,特点为肝内及肝外胆道系统胆管壁增厚和管腔狭窄。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诊断由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或经皮胆管造影(PTC)确认;
(2)持续性黄疸伴碱性磷酸酶(ALP)显著升高;
(3)出现继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和门静脉高压。
74、肝豆状核变性
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遗传性铜代谢障碍疾病。表现为体内的铜离子在肝、脑、肾、角膜等处沉积,引起进行性加重的肝硬化、锥体外系症状、精神症状、肾损害及角膜色素环。肝豆状核变性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帕金森综合征或其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失代偿性肝硬化,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表现;
(3)慢性肾功能衰竭,已开始肾脏透析治疗;
(4)接受了肝移植或肾移植手术。
75、重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障人被确诊为重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外科剖腹直视手术治疗,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腹腔镜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76、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病史;
(2)CT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3)持续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77、胰腺移植术
胰腺移植术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胰腺的同种(人类)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胰岛、组织、细胞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78、严重克隆氏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障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79、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本保单所保障的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障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或回肠造瘘术。
80、严重减压病导致截瘫
指因水下作业或潜水时减压过速导致血液内的气泡在血管内形成栓塞引起组织器官缺血和功能障碍。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减压过程中发病或减压后数小时发病;
(2)脊髓血管栓塞导致截瘫,双下肢肌力III级或III级以下,持续180天以上。
81、意外导致的重度面部烧伤
指面部Ⅲ度烧伤且烧伤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2/3或全身体表面积的2%。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计算,面部总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3%。面部面积不包括发部和颈部。
82、失去一肢及一眼
被保障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件导致一肢体丧失和一眼视力丧失。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一肢体丧失指任何一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2)一眼视力丧失指一只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a)眼球摘除;
b)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c)视野半径小于5 度。
除眼球摘除以外,被保障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83、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截肢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84、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引起的坏疽
由于急性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导致广泛的皮肤、皮下组织和深层组织的坏死。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证实致病菌为溶血性链球菌;
(2)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85、丝虫感染所致严重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循环阻塞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肿分期第III期,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肿,患肢较健肢增粗30%以上,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86、输血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障人因输血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障人因输血而感染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障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理赔时保障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障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87、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障人的职业归属于下列职业列表内的职业,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障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障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障人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被保障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抗体。
职业列表:
医生(包括牙医)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救护车工作人员
警察(包括狱警)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输血、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理赔时保障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障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88、器官移植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障人因接受器官移植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障人接受器官移植,并因此感染HIV;
(2)实施器官移植的医院为三级医院;
(3)实施移植医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确认移植器官来自HIV感染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89、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急性出血性传染病。埃博拉病毒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且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接受了隔离和治疗,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据证实存在埃博拉病毒感染;
(2)存在持续30天以上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埃博拉病毒感染疑似病例,在确诊之前已经死亡的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90、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指由风疹病毒感染引起的儿童和青少年(19岁及以下人群)的慢性脑炎。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范可尼综合征
也称Fanconi综合征,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被保障人在三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障责任。
92、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90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18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93、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且有完整的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94、视神经脊髓炎
为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表现为急性球后视神经炎和横断性脊髓炎。被保障人被明确诊断为视神经脊髓炎,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临床检测证实,双眼视力进行性急剧显著下降,6个月内视力下降50%;
(2)截瘫持续6个月以上,肌力III级或以下;
(3)影像学检查证实脑干、脊髓多发脱髓鞘病灶。
95、严重登革热
登革热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为一种自限性疾病,通常预后良好。本保单仅对严重的登革热给予保障,被保障人的登革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一) 根据《登革热诊疗指南(2014版)》诊断的确诊病例;
(二) 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① 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② 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肿(不包括皮下出血点);
③ 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或AST>1000IU/L)、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96、有机磷中毒后遗症
指被保障人因过量接触有机磷农药引起急性有机磷中毒,经抢救存活,但遗留严重神经系统后遗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急性有机磷中毒抢救病史;
(2)遗留下列后遗症之一:
- 植物人状态;
- 严重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3)后遗症持续180天以上。
吞服农药自杀者不在保障范围内。
97、严重瑞氏综合征(少儿)
瑞氏综合征(Reye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本保障保障期至25岁。
98、一氧化碳中毒后遗症
指被保障人因过量吸入一氧化碳一氧化碳中毒,经抢救存活,但遗留严重神经系统后遗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抢救病史;
(2)遗留下列后遗症之一:
- 植物人状态;
- 严重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3)后遗症持续180天以上。
自杀者不在保障范围内。
99、溶血性尿毒综合征(少儿)
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溶血尿毒综合征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师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缺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本保障保障期至25岁。
100、亚历山大病(少儿)
亚历山大病(Alexander’s Disease)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性。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性瘫痪。亚历山大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被保障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护理。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除外。
本保障保障期至25岁。
以上特定严重疾病,除疾病释义中要求须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确诊外,其他疾病均须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